7月16日,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中心,發布《關于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問題的通知》
1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
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繼續執行5%至12%的繳存比例政策,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繳存比例。
2、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
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8221元,具體繳存比例對應月繳存額上限見下表;月繳存基數下限為2320元,領取基本生活費職工的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624元。
自2021年8月1日起,新受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,計算借款申請人貸款金額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費標準按1624元執行。
年度繳費基數申報(跨年清冊核定)新增社保申報渠道,推薦繳存單位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申報“五險一金”年度繳費基數,實現一次性辦理。北京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平臺(gjj.beijing.gov.cn/)及業務柜臺的原申報渠道照常運行。
單位可通過委托銀行收款、轉賬支票、銀行匯款及現金四種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,可根據自身情況任意選擇。推薦使用委托收款方式繳存。
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3、職工的繳存基數是如何計算的?
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指職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,2021年度職工月繳存基數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。
2021年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,月繳存基數為第二個月工資;
2021年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,月繳存基數為調入當月工資。
特別提示:職工2020年在繳存單位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,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繳存基數為2020年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月數。
舉例:
1.職工A于2021年3月12日新參加工作,在甲公司入職。2021年4月甲公司為其發放工資6000元,則甲公司應在4月為A辦理住房公積金增員,其繳存基數為6000元。甲公司辦理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跨年清冊核定時,A的基數仍為6000元。
2.職工B于2021年5月18日調入至乙公司,2021年5月乙公司為其發放工資8000元,則乙公司應在5月為B辦理住房公積金增員,其繳存基數為8000元。乙公司辦理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跨年清冊核定時,B的基數仍為8000元。
3.職工C于2020年8月在丙公司入職,2020年8-12月期間每月工資5000元。2020年12月C收到丙公司發放年終獎10000元。丙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跨年清冊核定時,C的繳存基數應為(5000*5+10000)/5=7000元。
購買外地住房提取公積金可由本人申請辦理